(参见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台湾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对于其他活动而言,挪而不用是伪问题,因为资金一旦挪出,行为人就支配了资金,就在用资金。有学者认为,对于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1]近些年将以票易款行为以挪用型犯罪予以处罚的裁判不断出现,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刑初字第190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1)汝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比如,单位为了逃避民事诉讼中的资金冻结、执行等而将单位资金交由单位内部职工、关联企业甚至具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虽然资金占有方式得以改变,但不能由此认为该行为属于挪用。此外,由于存在资金挪移人与资金使用人非同一人,而出现使用人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与原初挪移资金时声称的用途不一致的情形,如使用人原本对挪移人声称需要资金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而实际上使用人将挪移的资金用于赌博。[15]参见金石:《私营企业内部借款行为的入罪与出罪》,载《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2期(下)。而这些案例中,通过将资金置换为票据,已经对资金进行了处分,不属于挪用。
[14]这一主张本文完全赞同。因此,归个人使用中的用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用,也即对资金的支配。中国法理学界在过去几年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治、法学的关系展开了有针对性的研究。
叶必丰:《人权、参政权与国家主权》,载《法学》2005年第3期。梁迎修:《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演变及其实践逻辑》,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9期。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马长山:《从国家构建到共建共享的法治转向——基于社会组织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所以,在学术上看似属于常识的方法论之争,由于背后关联着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治走向,也就具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
[[38]]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载《法学家》1997年第4期。《人权?权利?集体人权——答陆德山同志》,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白斌:《法教义学的逻辑》,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综上可以看出,从学术功能主义的角度划分,法理学有两部分组成:一是与哲学重叠部分的法哲学,二是与部门法学重叠部分的法理学。
四十而立的中国法理学已经成年,成年的意思是心智已经成熟到足以就理论与实践的各种可能性持包容开放的态度,或者说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意识强烈意识,并不见得说已经有了独立完备的、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或者说有了可以载入人类思想史的法理思想。这一理念必将深刻改变现有的国际经济、政治、外交、贸易、金融、科技、教育、环境等体系,也必将影响到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乃至政治理论体系、国际关系理论体系的变革。或许,这本就是法理学的魅力和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也许,首先讨论法理学不是什么更有利于我们对法理学的理解。雷磊:《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锚定现实并趋向哲学思考,然后回馈、影响现实,在此之间往来穿梭,构成了法理学存在的独特性。在科学建构学派看来,一切科学结论均不过是人为设定实验条件、人为建构的结果。
因此,本文不再狗尾续貂,而是基于这些成果,就行进至当下的中国法理学之独立性、包容性、开放性、创新性等特征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我们仅选取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理基本范畴、法治三个代表性问题作为切入点,观察中国法理学40年的历程,以证明本部分开篇所提出的中国法理学的包容性。
姜伟:《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与权利本位论的提出,彻底改变了法理学的研究范式,并很快波及、影响了诸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改造。[[16]] 坚持义务本位说的学者以张恒山为代表,其主要论文是:《论法以义务为重心——兼评权利本位说》,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罗豪才、宋功德:《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法律义务入得合理性依据》,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受到前苏联僵化教条主义的思想钳制,整个中国学术界可谓学术停滞、思想凋敝。如果说偏好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法的内容的形成,其更多热衷于列举、论证、研究法应当具有哪些实质性的原则与规则的话,实证主义法学派则首先以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客观性为圭臬。
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4]] 葛洪义:《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陈金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诠释》,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常健:《新时期中国人权发展的挑战与战略选择》,载《人权》2010年第4期。
石泰峰:《依法治国与科学发展观》,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与此相反,被赋予部门法教师身份者——比如陈兴良等——在很多时候也经常会从部门法问题入手追问一般法理学的问题。[[34]]当然法理学界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与法律思维并不同于各部门法为解决具体案件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融贯性解释与体系化工作,法理学者关注的仍然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与法律思维的一般原理,而且在这种一般原理的深处与基础层又关联着各法律流派的思想资源与知识。孙国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家》1999年第Z1期。
魏治勋:《论法律移植的理念逻辑——建构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行动方略》,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1期。[[37]] 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王凌皞:《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从公共利益的平等主义构想切入》,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37]]当然,目前法理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仍然是宏观层面的,至于真正精致化的学说——特别是在法治诸环节中二者关系如何具体实现的技术性程序方面——还有待于法理学界的进深研究。
包容万家,方能成自家之言。张春生、阿喜:《准确把握法治的含义》,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4]]陈景辉也认为,法理学、法理论(Legal Theory)与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这三个语词的含义差不多,在学术活动中是可以不加区别运用的。[[20]] 40年人权与公民权利研究的主要理论使命在于调整中国的价值观和正义观,虽然近些年此领域的研究逐渐转向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国内法保护、国际法保护等规范法学面向,但人权之起源与根基、人权文化与中国文化传统、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个人人权与集体安全和福利等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或者说这些问题永远会是没有终局答案的问题,随时势变迁,这些问题仍然会被不断提及、不断重述[[21]],发挥其不可或缺的反思与批判功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成为中国法理走向世界的思想源泉。谢晖:《论民间法结构于正式秩序的方式》,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而中国总体上自始就是一个世俗性的国家,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不可能求助于宗教。《命题获得证据地位的内在逻辑》,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一只眼睛关注着道德与价值,另一只眼睛则关注着实在法。这场论争主要是在法理学者、宪法学内部展开的,将之定性为法理学这次向部门法学发起了进攻[[31]]是定性错误。
40年上下求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锻打成型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熔炼历程。源自中国天下观念和和合文化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世界各国走出困境、实现人类文明的脱胎换骨、代际更替提供了新的哲学视野。